第一章 總則 一、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,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,並 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,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 權及人格發展權,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 二、學校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,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,經有合 理比例之學生代表、教師代表、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 討論後,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,廣泛聽取各方建議,必要時 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。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,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 一以上;於國民中小學,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。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由校長發布實施。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,參考學生、教師、家長等之意見,適時檢 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。 三、學校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,應本於教育理念,依據教育之專 業知能與素養,透過正當、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,達到積極正 向協助、教育、輔導學生之目的。 四、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: (一)教師: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,按 月支給待遇,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。 (二)管教: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,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,所 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。 (三)處罰: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,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,對學生 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,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;違 法之處罰包括體罰、誹謗、公然侮辱、恐嚇及身心虐待等(參照附 表一)。 (四)體罰: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,基於處罰之目的,親自、責令學生自 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,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 ,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(參照附表一 )。 五、大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、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,訂定學則 、學生獎懲規定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。 大學教師輔導、管教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。 六、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一條、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, 訂定學則、學生獎懲...